商丘市中级法院疯狂胡编滥造(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的非法:商丘市超度法事
商丘市中级法院疯狂胡编滥造(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的非法事实
一、我和父亲提出上诉后,2012年元月6日商丘市中级法院在宁陵县法院“开庭”,可在宣布开庭后审判长赵宇明却不让我们向法庭举证,不组织辩论,不让我和辩护人作最后陈述或发表最后辩护意见,甚至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词也是经过我们艰难的据法据理力争,随后赵宇明等便闪电般地草草非法终止了庭审,事实上直接取消了“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这些庭审必有的全部法定程序(有当时的录音证实),结果使庭审没有任何审案过程和内容,后直到送达二审裁定书商丘市中级法院也没有提出让我和父亲在任何样式的“法庭笔录上签名商丘市超度法事。像商丘市中级法院如此令人震惊的纯粹徒有空名的虚假庭审,根本就不符合存在合法真实的法庭笔录,因此,(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是根本没有合法真实的法庭笔录作为其据以作出依据的“空中楼阁”,是纯粹胡编滥造的虚假裁判。
二、我委托的辩护人我姐李红梅移交给商丘市中级法院的“为李博振无罪辩护词(辩护人在每一页的页码处都按了指印)”明确提出“补充以下三点辩护意见”:一、越级信访是合法合规的正常信访;二、两上诉的信访行为根本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在主观方面没有“两罪”的主观目的性,在客观方面没有犯罪情节,且也不存在犯罪客体;三两上诉人的信访行为判处刑罚公然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刑法原则规定商丘市超度法事。可此裁定书却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合法上访,不构成犯罪;或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根本没有涉及上述辩护意见,故这是商丘市中级法院公然私自组织编造虚假内容来非法取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且此裁定书的其他内容也丝毫没有涉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足见(2011 )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是商丘市中级法院公然违背事实真相丧心病狂地胡编滥造的虚假裁判!
三、我和父亲的上诉状(我和父亲在各自上诉状每一页的页码处都按了指印)均明确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有:一,2011年3有我上访是对宁陵县法院和责任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而司法机关又把我对宁陵县法院的控告一并作为犯罪枉法追诉,这必然使本案与宁陵县法院之间存在(严重)利害关系,且本案所谓的“犯罪地”依法是北京市丰台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宁陵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可对于我先后三次提出的管辖异议,宁陵县检察院和法院均不作出审查答复,强行管辖,程序违法;二,判决没有法定的真实的法庭笔录 (在上诉状 中的措词是“庭审笔录”)为依据商丘市超度法事。由于2011年8月25日出示的法庭笔录作虚假记录,我和父亲都拒绝了签名,而判决书不可与起诉书和8月25日出示的“法庭笔录”保持高度一致,而且还在控方的证据中非法增加庭审中未曾出示的十余份“证据”,这样胡编滥造的判决根本没有合法真实的法庭笔录作为其据以作出的依据;三,判决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相支持。2011年7月12日宁陵县检察院的杨永香在审查起诉时作的讯问笔录记录了我提出的侦查机关对我和父亲刑讯逼供、骗供和折磨,可起诉书显示宁陵县检察院没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作任何调查,因此,判决书控方的证据中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所有证据因缺乏来源的合法性而没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即应予以排除);对于判决书控方的证据中公诉人未在庭审中出示的那十余份证据,因没有经过在庭审中出示质证,依法也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及诉求合法与否只不过是能否得到国家机关支持的前提,对于信访人来说,提出信访诉求本身谈不上违法或有任何过错;五,宁陵县教体局和华堡乡政府等在性质上是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的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理和答复信访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对它们的基本要求。宁陵县教体局依法纠正错误报批我父亲退休问题,包括对我父亲提出的报销因信访维权而必要开支(我父亲2008年信访时的申诉书中这一诉求的表述是“有关责任部门负担我依法维权的费用”)作出了支持决定,华堡乡政府补发了拖欠我父亲的22个月工资,所有这些都是宁陵县教体局和华堡乡政府等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说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合理,实质上是在说它们没有依法行使职权,是它们在违法和渎职;六,我和父亲的各自依法正常信访行为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主观目的和犯罪客观方面等有明显区别,根本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七,由宁陵县教体局、华堡乡政府等向我父亲出具的证明和我父亲信访时提出的被诉人及信访诉求均可证明没有向华堡乡中心校“敲诈”或“索取”;八,我和父亲均在上诉状正文中附带提出了申请商丘市中级法院调取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等十多份申请。可(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却以商丘市中级法院分别私自组织编造几十个字的虚假内容来取代我和父亲的上诉理由,且整个裁定书中的所谓“评判”根本丝毫不针对上述上诉理由,足见(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是商丘市中级法院公然违背事实真相丧心病狂地胡编滥造的虚假假裁判!
四、(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以调取我父亲的户籍证明来证实我父亲是1951年2月2日出生,这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的法(办)发[1988]6号司法解释中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这一规定的商丘市超度法事。可为能以我父亲提出的依法纠正被错误报批退休这一信访诉求不合法合理否定我父亲信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即使这样也否定不了我父亲信访行为的合法性,这在上诉状中有阐述),(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却公然违背事实真相地硬说(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是以“证人李大贤、李大臣、刘济勋证言,证明”我父亲“于1947年出生”,足见(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是商丘市中级法院极度丧心病狂地胡编滥造的虚假裁判。
五、此“裁定 ”在中外司法案例中的司法机关完全抛开事实和法律并随心所欲胡编滥造的最畸形、最疯狂践踏法律和人权的极端冤假裁判商丘市超度法事,这是远超人们所能想像极限的,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冤假案的裁判都根本不能与之相比的,它充分反映出商丘市中级法院及相关司法人员的“极端老赖”嘴脸!在格式上判决书或裁定书是先简述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基本内容,再评述二审审理评判的内容,如果是维持原判的裁定则更简炼,常常只有半页或一页,可(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却洋洋十八页之多!其中,第一页第十五页上半页是简述一审(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的情况,可却对判决中我和父亲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的文字全部去掉,把我父亲这一方在庭审中出示十三份证据的举证情况的内容也全部去掉,仅仅叙述一审判决中司法机关的内容,并把控方的李天祥、李连平和乔国华的伪证言笔录更详细地叙述,在叙述中还对一审判决书内容多处私自篡改,结果,此二审维持原判的所谓二审裁定仅对一审判决的“简述”竟大大超过一审判决全文十二页的内容,并在形式及内容上均彻底成了各司法机关群魔乱舞的一堂之言;此二审裁定书的第十五页下半页至第十八页内容是对二审“评判”的内容,可如前面所述,也彻底成了商丘市中级法院根本不针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并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丧心病狂地胡编滥造的一堂言,事实上成了商丘市中级法院及办案人员这些司法老赖的恶魔霸行独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