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市官员周桂良竟用国有资产担保民事案件(上)(转载):吉安市做法事
作者:道教符咒法事法术网发布时间:2022-12-26分类:法事浏览:192
来源:人民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81103 12:12:34
——江西吉安:国有财产岂能私人拿来做交易吉安市做法事?
——江西吉安市中级法院法官涉嫌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香港
图:江西省吉安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周桂良
核心提示:日前,人民监督网接到江西省吉安市所在地的江西初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投诉称,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和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到违法行为,对案件的裁决显示公正性吉安市做法事。记者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到吉安市中小企业局用国家的财产为该案当事人(个人)提供担保,法院在审理中程序严重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法院即将执行该财产,本案当事人彭德才放弃企业的生产经营四处躲避法院的追查。
酒后玩笑当真事
彭德才祖籍江西吉安人,大学毕业后在厦门工作,与陈昕(无业)相识,陈昕性格开朗、热情大方,所以交往几年两人的关系一直不错吉安市做法事。2006年时,为了支援家乡建设,彭德才和几个朋友被吉安县以招商引资,来到吉安市高新区投资建厂——江西初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占地60多亩,主要经营生产和出口贸易。在建厂的过程中,因该厂需大量的资金,陈昕为帮助该公司融资而来到吉安市。因为陈昕的性格很开朗,经常与公司的职员开玩笑,和大家相处的非常融洽,关系非常和睦。
2007年3月4日晚上,公司杨总、熊总、彭德才和陈昕同来的几个朋友一起吃饭也喝了酒,饭后回到公司办公室,因为时间还早,大家就坐在办公室里聊天吉安市做法事。这时陈昕说:我为你们跑腿太多,花费不少,你们可不要忘记我,彭董事长也应该有所表示,彭说;“好! 我给你写张未来欠条看看是否有用?等到你有一天真的为公司融资成功,我们要好好感谢你” 说着彭随意写了一份确认书。
“你看这张欠条有没有作用,如果有用改天来拿钱”吉安市做法事。随后交给陈昕看,这事也就没有在意了。
图:彭德才对记者说吉安市做法事,就是这张确认书惹的“祸”
2007年7月,彭德才突然接到吉安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和陈昕(原告)诉我欠她18万元借款的起诉状副本吉安市做法事。我感到很震惊。我是何时借了陈昕18万元钱的?这件事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是怎么发生的?而且这件事怎么就弄到法院去了?当时公司的业务很多,我非常的繁忙,脱不开身,所以我将此事委托给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锋,由他全权处理此事。
国家财产为公民个人案件做担保
“一、二审法院对这个案件的事实都没有认定清楚,且证据也不充足,法院本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可是两级法院都判决‘确认书的借款成立’”吉安市做法事。本案当事人彭德才的代理律师肖锋对记者说。
“从该案一开始审理之前,我就应诉通知书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问题与吉安县人民法院进行交涉,并且提出以下几个问题”吉安市做法事。肖律师向记者透露。
(一)、吉安县法院查封彭德才2007年才买的一辆价值60万元的奥迪车,该查封行为不当吉安市做法事。因该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使用的是吉安市中小企业局的财产进行担保,这个财产属于国家财产,而本案性质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借贷行为,所以诉讼中财产保全所提供担保财产是不合法,该担保行为无效。
(二)、诉讼中保全的价值远远大于诉讼请求的标的物价值吉安市做法事。因保全价值60万元的奥迪车,而本案的诉讼标的才18万元,法院的这种做法明显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诉讼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标的请求价值相当。
“以上两个问题我向吉安县人民法院交涉后,法院未作任何答复”吉安市做法事。肖律师动情的对记者说。
“中小企业局提供的财产是一辆帕萨特车(已开4年的车)牌号为赣D05619,查封的是我一辆2007年买来的奥迪价值60万元,车牌号为赣DC0001”吉安市做法事。彭德才对记者称。
紧接着肖律师又向记者详细的透露了该案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的情况吉安市做法事。
“确认书”实为借款意向书
原告只有代理人到庭,只出示了一份确认书(内容:至今收到陈昕支借给本人大约一十五万元整人民币,具体金额应根据本人厦门建设银行和吉安工商银行卡汇款凭证为准,另陈昕本人给了我大约三万元现金,以上具体金额必须以双方最后确认有效吉安市做法事。借款人:彭德才 2007.3.4)。除此之外,原告再未出示其他证据。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当庭辩称,单凭这份确认书是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理由表现在几方面:(1)确认书的前后表述并非完全一致,前面说 “支借给本人多少钱”,这句话反映的是一种借款意向,后面说“陈昕给了本人多少钱”这句话并没有明确这些钱的性质。所以只凭这样一个确认书就确定借款性质是缺少法律依据的。(2)确认书从总体意思上看,并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和准确金额,因为确认书中明确说明,他们之间借款的准确金额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厦门建设银行卡和吉安工商银行卡汇款凭证;第二个条件是必须双方最后确认。客观分析该确认书的表述实质上更像是一份借款意向书。(3)确认书中并未明确或确认借款的具体金额。虽名为确认书,可实际上是什么都没有确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同的名称和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内容为准定性。(4)如果原告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要获得法律支持,就应当提供更有利的证据。比如说双方在确认书中所约定的银行汇款凭证。仅凭一份确认书就依法应认定为证据充分。综上所述,我要求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代理律师对我提出的以上观点,含糊其辞、支支吾吾的未予回答”吉安市做法事。肖律师对记者说。
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程序违法
“2多个月后,法院电话通知我案件要进行第二次开庭,令我们更加惊讶的事,是庭审中,居然冒出一个新的证据,且这个证据竟然是吉安县法院主动调取的”吉安市做法事。“我当庭要求,法庭提供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书,法庭未能出示”。肖律师气愤的告诉记者。
“庭审中就这个证据进行了我们进行了辩论吉安市做法事。这个证据是‘原告和被告在厦门建设银行卡上往来的一个流水帐单,原被告各一份”。肖律师说:“这份证据是庭后获得,证据来源不当,而且程序违法,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中证据适用规则》的规定”。
法官以流水账单作为借款依据
“‘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借款事实及准确数额的有效凭证是厦门建设银行卡和吉安工商银行卡汇款凭证,而不是各自银行卡上往来的流水账单吉安市做法事。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师未作任何回答。这时一法官指着两份流水账单,对我说,“原告陈昕某年某月汇出了多少钱款,同日,被告彭德才的卡上进账相同数额的钱款,这就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肖律律师说,“流水账单的存在是个事实,可不能就此认定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也可能是原被告之间其它业务往来付款的巧合。 可是,这两份银行卡的流水帐单并不能证明原告借给被告钱”。
“流水帐上只有5万,而法院判决书中却认定为15万,这真他妈的饭桶法官”!彭德才愤怒的对记者说吉安市做法事。
2008年5月28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吉安市做法事。判决认定,被告彭德才欠原告陈昕约18000万元(银行卡转账约150000元,现金约30000元)借款事实成立。本案当事人彭德才告诉记者,“他接到这样的判决书时大吃一惊,法院怎么判处约多少钱,真是太荒唐”。
被告彭德才不服,2008年7月24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安市做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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