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黄骅市公安局违法办案

  尊敬的公安部领导:

  我叫沈晓宁,河北省三河市人,电话:13366660721,现在北京从事玉石经营黄骅市做法事。我控告黄骅公安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给我的身心和经济上造成极大的损害。下面我把事实向各位领导做一下陈述。

  2013年夏,河北省黄骅市人董宪章到我经营的玉器店选购玉器,后又多次来我店购买和田玉籽料,我俩因此熟悉黄骅市做法事。

  8月份的一天,董宪章来我店向我提出为他购买大块和田玉山料,用来制作大型摆件,摆放于公司大厅,我当时答应为其联系购买黄骅市做法事。之后我联系了新疆玉石商人张红歧,他是我的一个客户,我把董想求购大块和田玉山料后制作大型摆件的想法告诉了他,张红歧当即答应去新疆和田寻找,不久张红歧给我电话说,已经找到合适制作大型玉器摆件的材料,告诉我这块玉石山料重8吨,并且发来了照片,让买主尽快来新疆和田看货。

  我把这个情况转告给董宪章,董告诉我他最近很忙,没有时间去新疆看货,可由他的表哥沈荣华代表他去新疆看货交易,董特意向我介绍沈荣华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对玉石非常有研究,是这方面的专家黄骅市做法事。于是我和沈荣华从北京坐飞机赴新疆和田。途中沈荣华向我讲述了很多和田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表示他和玉器宝石鉴定机构的专家非常熟悉,当时我经营玉器不到半年时间,听到沈荣华的专业讲解我非常敬佩。

  到新疆和田后,当天晚上张红歧带着我和沈荣华去了和田玉石交易市场看玉石原料,张红歧带我们看了一块约50吨重的和田玉原石,沈荣华用宝玉石专用手电和热导仪反复查看这块玉石原料,并不断和张红歧探讨,后沈荣华说这块原石中间有裂纹不适合整体雕刻,同时要求张红歧带他继续选购其它和田玉原料黄骅市做法事。

  回到宾馆后,沈荣华提出让我问问张红歧有没有和田玉白玉籽料,他想购买一些自己收藏,我把沈荣华的想法告诉张红歧,第二天上午张红歧带着五六块和田玉白玉籽料和四条白玉籽料项链,张红歧说这些籽料价值80万元左右,交给了沈荣华,并表示如果这笔生意成交了,这些和田玉籽料就送给沈荣华黄骅市做法事。

  之后张红歧把我们带到和田郊外,在通往乌鲁木齐公路边的一辆卡车上,放着一块约8吨重的和田玉原石,张红歧让沈荣华上车查看,沈荣华拿出手电和热导仪,并使用了查尔斯滤色镜仔细察看了一番,看完后我们一起又去了一个村子看了另外一块约重42吨的和田玉山料原石(这两块玉石重量都是张红歧告诉我们的),看完玉石原料后我和沈荣华返回宾馆,回到宾馆后沈荣华表示对这两块玉石原料非常满意,并让我联系张红歧明天过来签订购买协议黄骅市做法事。

  隔天下午张红歧带着一位据他说是货主的新疆维族人来到宾馆,此人大约50岁,张红歧告诉我们货主不会汉语,由他居间翻译,沈荣华和张红歧还有维族人经过讨价还价,最终确定价格,达成协议黄骅市做法事。之后沈荣华通过电话把在新疆和田看料和达成购买协议的情况告知了董宪章,随后沈荣华让我把协议用手机拍照后发给董宪章。

  协议达成后第二天张红歧来到宾馆,告诉我们有苏州人看货后给了更好的价格,货主不是他本人,他无法控制,因此无法再继续交易!随后张红歧撕毁了购买协议黄骅市做法事。沈荣华得知情况后,非常气愤,对我说:“你交的什么朋友,协议都签了又不卖了!”我当时也很气愤,就再次联系了张红歧,张红歧说给我们再找其他玉石原料,并让我和沈荣华在宾馆等消息。

  又过了一天张红歧来到我们入住的宾馆,告诉我们说,经过他和货主协调最后仍将这两块和田玉原料卖给沈荣华,沈荣华听后非常满意黄骅市做法事。经沈荣华和张红歧两人协商后,由张红歧负责雇佣运输车辆,在玉石原料装车过磅时,发现原来重8吨的和田玉原石只有6.5吨重,原重42吨的原石只有37吨重,沈荣华将这一情况告诉董宪章,经董宪章同意后,6.5吨重的原石具体价格调整为800万元,另一块也做了相应调整。

  原料起运时董宪章支付200万元货款,到吐鲁番后支付了剩余的货款600万元,另外董宪章为感谢张红歧在这次交易中所做出的贡献,支付给张红歧十万元作为酬谢黄骅市做法事。到吐鲁番后沈荣华,张红歧以及董宪章派来接收押运货物的两人,经几个人共同确认,此块原石是沈荣华自己挑选认定,鉴定无误的,沈荣华没有提出异议(他们之间的对话张红歧有录音证据)。

  6.5吨玉石原料被董宪章接收后,董切割了原石样本后从黄骅送到北京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论为石英岩,不是和田玉黄骅市做法事。董宪章因此将我以涉嫌合同诈骗告到了河北省黄骅市公安局,黄骅市公安局不顾此案没有管辖权限,擅自插手经济纠纷,不顾法律事实予以立案侦查,于2013年9月将我和张红歧先后刑事拘留,在没有查清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向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交易行为带有赌石成份,不构成犯罪,因此不予批捕。

  在我被黄骅市公安局刑拘后,我的家人不明真相,万分焦急,我73岁的老父亲因此病重住院黄骅市做法事。我二姐沈晓琳因此赶到黄骅公安局了解情况,黄骅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李传栋,隐瞒了黄骅市检察院对此案证据不予认可,不构成犯罪,对我和张红歧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谎称我构成巨额合同诈骗,如果不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我将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避免受到法律制裁。

  我姐在受到诱导和胁迫的情况下,为了全家人的安宁,也为了我不受牢狱之灾,被迫卖掉房产,向朋友借贷勉强凑足610万元赔偿款,此款本应交给公安局,由公安机关返还受害人,可在经侦大队不按正常办案程序办理,拒绝接收赔偿款,在大队长李传栋的授意下,由他将李宏伟作为受害人介绍给我姐,当我姐与李宏伟达成谅解协议后,黄骅市公安局才把我取保候审,予以释放黄骅市做法事。另外黄骅市公安局从我和张红歧的个人账户上冻结190.3万元,此款由公安局返还给了董宪章。其中我被冻结的60万元,是我在这笔交易中作为中介人应得的商业报酬,具有合法性。

  在此次交易中董宪章支付的810万元货款,全部由张红歧掌控,张红歧支付给我60万元是中介费,如果此案构成犯罪我只因承担60万元的赔偿,其余部分应由张红歧承担,并且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追缴赃款,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可是黄骅公安局没有做应该做的工作,而是采用欺骗和胁迫的手段,在我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迫承担了610万元的赔偿责任黄骅市做法事。

  我从看守所出来后,把我没有参与犯罪的事实告诉家人后,我们多次找到黄骅公安局,要求查明事实真相,给出结论,赔偿损失,对此黄骅公安局不予回应黄骅市做法事。在我被取保候审超期半年后,经过我们强烈的要求之下,黄骅市公安局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张红歧和我一并再次提请逮捕,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对张红歧批准逮捕,对我仍然不予批准逮捕。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对我做出两次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足以证明我没有参与犯罪,我是无辜清白的,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应该有我来承。

  黄骅市公安局为了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不顾检察机关对我先后两次不予批准逮捕的事实,悍然将我和张红歧一起诉讼至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黄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可是仍然没有取得相关证据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在此情况下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黄骅市做法事。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结束,办案时限届满之际,理应做出客观公正,合理合法的决定。可是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本该做出的决定没有做出,而是将羁押期限已满的张红歧取保候审,将我再次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黄骅市做法事,我在此案中没有涉嫌合同诈骗,理由如下:

  1、我在本案中没有诈骗的动机,我在北京经营着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玉器店,信誉良好,经济效益尚可,我不会因为不法利益而触犯法律,影响我的正常经营黄骅市做法事。

  2、本案中,首先沈荣华在签订玉石购买协议时,使用沈轶的假名签订购买协议,从合同法的角度讲,不使用真实姓名的合同是无效的黄骅市做法事。其次,张红歧因故将沈荣华签订的购买协议撕毁,所签协议已经无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我与本案中的合同诈骗毫无关系。

  3、在本案中我是一个帮客户介绍生意的中介,我只是按照玉器行业内的行规收取了适当比例的中介费60万元,如果我真的参与了诈骗,所得到的赃款绝对不止这个数目,所以我没有诈骗黄骅市做法事。

  4、在生意谈判中沈荣华黄骅市做法事,张红歧起绝对主导作用,我的作用只是居间联系二人谈判,我没有参与具体谈判和决策

  5、假设我参与了诈骗,当沈荣华和维族人热依木签订购买协议后,我不会作为担保人签字,更不会用自己的手机拍下购买协议,传给买主董宪章,留下证据黄骅市做法事。

  6、到了新疆和田后,所有行程都由张红歧来安排,我和沈荣华都不懂维族语言,张红歧告诉我们和田治安很乱,东突分子闹得很厉害,没有他陪同尽量不要出门,所以我和沈荣华在没有张红歧的陪同下,没有和当地人接触黄骅市做法事。

  7、本案中沈荣华受其表弟董宪章的委托,全权处理生意中的相关事宜,商谈中的问题由沈荣华电话和董宪章联系汇报黄骅市做法事。

  8、据董宪章介绍沈荣华系中国地质大学毕业,精通玉石鉴定并携带了相关鉴定设备黄骅市做法事。途中沈荣华向我讲述了和田玉形成和鉴定方面的知识,我经营玉器生意时间很短,缺少专业知识,对他的讲述我很钦佩。

  9、在看玉石原料期间,他显得非常专业,每块石头他都用随身携带的仪器反复检测,后来的两块交易的玉石原料都是由他检测鉴定后认可的黄骅市做法事。

  上述事实,完全可以证实我在本案中是无罪的,我所反映的情况都是真实的,我可为我的言行负责黄骅市做法事。

  在这起冤案中,买卖双方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我一个介绍人却成了诈骗嫌疑人!对此我十分的不解!事实证明黄骅市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他们无视国家法律,以权谋私,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为董宪章谋取非法利益,给我及家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损害黄骅市做法事。基于此我向领导控告黄骅市公安局及董宪章的不法行为,理由如下:

  1、本案中,即便本案犯罪事实成立,黄骅市公安局也没有立案侦查的管辖权黄骅市做法事。这起和田玉原石买卖从洽谈到交易在北京和新疆和田两地完成,按相关法律规定,黄骅市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限,这是任何刑事执法人员都清楚的,黄骅市公安局公然违反这一法律规定,为董宪章讨要货款 ,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

  2、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我抓到黄骅后,对我进行了疲劳审讯,从2013年9月30日早晨九点把我抓起来后,一直到次日凌晨五点,不允许我睡觉,不间断的对我进行讯问黄骅市做法事。讯问中他们不听我陈述事实,为自己做无罪辩解,逼迫我承认诈骗犯罪,因我不承认犯罪,经侦大队警官刘保胜,韩希胜,对我进行言语侮辱和恐吓,期间经侦大队大队长李传栋过来打了我一拳,再次对我进行恐吓,逼迫我认罪。在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这起所谓的诈骗案过程中,没有向我及家属出具任何相应的法律文书,刑拘没有手续,取保候审没有手续,连扣押物证清单都是要求我填写空白的。

  3、黄骅市公安局在抓捕我的时候使用董宪章的车辆,一前一后把我押送到黄骅,我乘坐的是一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还有一辆黑色奔驰S500轿车上乘坐着几名黄骅公安局的办案警官,车辆由董宪章的司机驾驶黄骅市做法事。董宪章还为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办案费用,董宪章和黄骅市公安局到底什么关系?黄骅市公安局的做法明显偏离法律和道德,是典型的官商勾结,警匪勾结,黄骅市公安局难道是董宪章的个人工具吗!!!

  4、事情发生后,我的家人万分焦急,我姐沈晓琳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到黄骅市公安局询问案情,被经侦大队大队长李传栋告知,我涉嫌诈骗,后果很严重黄骅市做法事。我姐沈晓琳出于公安机关及办案人员的信任,相信了他们违背法律事实的告知。因我和张红歧都不承认犯罪,经侦大队把此案提交到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我和张红歧依法做出不批捕决定。经侦大队大队长李传栋在明知我和张红歧不被批捕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依然胁迫我姐,告诉我姐说能够让我脱罪的办法只有赔偿董宪章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否则我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我姐在不明真相不懂法律的情况下,不得不听从了李传栋等人的安排,在我被关押在黄骅市看守所时与李红伟(董宪章手下,我根本不认识此人)签订了谅解协议,我姐卖了自己的房子,四处借钱,勉强凑足了610万元,交给了李红伟。如果此案犯罪事实成立的话,涉案赃款的返还应该由公安机关追缴后依法返还,这一办案程序作为公安局经侦大队长的李传栋应该是清楚的,之所以逼迫我姐私下与董宪章签订谅解协议,归还610万元货款其目的就是要逃避违法办案的责任,从中更可以证明黄骅市公安局替董宪章违法追讨货款的事实。如果这起案件中我真的涉嫌诈骗,也不能因为我做出赔偿,而免于刑罚!

  5、黄骅市公安局将我和张红歧银行存款190.3万余元冻结,在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我二人的情况下,强行从我们账户划走,返还个董宪章,这一行为是严重违法的黄骅市做法事。黄骅市公安局为什么要这样做?

  6、我于2013年11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在我和我姐沈晓琳要求查清本案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黄骅市公安局除对我和张红歧进行传唤和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讯问外,没有做其他任何侦查工作黄骅市做法事。取保候审届满时(2014年11月5日)仍然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既不撤案也不起诉,超越取保候审时限。在我和我姐沈晓琳的一再要求查明案件真相的情况下,黄骅市公安局与2014年7月将我和张红歧再次报捕,对此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对我又一次做了不批捕决定。事实再一次证明我是清白无辜的。黄骅市公安局明知我没有犯罪,再一次将我报捕意欲何为!!!

  7、黄骅市公安局在证据不能证实我犯罪的情况下,不顾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两次不批捕的决定,强行于2015年11月将我诉至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不构成犯罪,把案件退给黄骅市检察院,并给出撤销案件的意见黄骅市做法事。黄骅市公安局两次三番的对我报捕,公诉,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我觉得有两点:(1)争取检法机关将我做出有罪判决,避免他们被我追究违法办案的责任;(2)同时借此达到董宪章非法占有沈晓琳钱款不被追讨的目的。

  8、黄骅市公安局多次警告我姐沈晓琳,这起案件他们是依法办案,公安部也知道,河北省政法委也知道,你要是想告状就去告黄骅市做法事。董宪章还多次开着他武警牌照,装有警报警笛系统的奔驰S500轿车向我进行示威。

  9、董宪章是真正的买家,他却让沈荣华和李红伟到黄骅市公安局来告我诈骗,沈荣华收受张红岐80多万元的贿赂,导致董宪章的经济损失,在所谓的诈骗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他却以被害人的人份出现在本案中!而一个我更本就不认识,也从未有过任何来往的李红伟也成为本案中的原告,我在公安局如实陈述了事情的经过,而黄骅市公安局根本不听我的辩解,依然认为这二人是受害者,是原告黄骅市做法事。我不明白黄骅市公安局为什么要如此办案?他们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直至现在张红岐送给沈荣华价值80余万元的和田玉籽料未被收缴!公安局只字不提,没有任何说法。

  10、在这起所谓的诈骗案中黄骅市做法事,我姐沈晓琳在恐吓胁迫的情况下拿出610万元,张红岐和我被黄骅市公安局冻结转账190.3万元,张红岐告诉我,黄骅市公安局还查扣了新疆货主热依木账上的20万元,总计:820.3万元,多出的10.3万元钱在哪里?黄骅市公安局不该给个说法吗?

  11、2013年我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侯后,董宪章的表哥沈荣华带着五六个社会闲散人员到我经营的玉器店向我进行敲诈,让我支付450万元赔偿款,并威胁我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我当即向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派出所报案,并调取了当时店里的监控资料,他们的做法就是流氓,强盗的行为!黄骅公安局助纣为虐,不可使用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权,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还助长了这些流氓的嚣张气焰黄骅市做法事。

  三年来我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中黄骅市做法事,受尽了屈辱,我的生意也因此案受到很大的影响,谁愿意和一个没有诚信,并且涉嫌诈骗的人做生意呢!这些年不是公安局找我,就是检察院找我,我奔波于北京和黄骅之间,无法正常工作!可我始终坚信国家法律是公正的,贪赃枉法的只是个别害群之马所为,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我知道了十八大以来以 为首的党中央,严惩腐败,依法治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很多贪官,赃官纷纷落马,因此让我看到了依法解决我这起冤案的希望!

  在这起案件中黄骅市公安局局长靳振林,经侦大队大队长李传栋,副大队长刘宝胜,办案警员韩希胜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多次找到他们希望可以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他们置之不理,继续违法办案黄骅市做法事。董宪章本人和他媳妇多次向他人宣称,这笔生意他也受了很大的损失,为了让黄骅市公安局帮忙追讨损失,他们只收回了500多万,包括给公安局提供办案经费提供交通工具,给相关办事领导好处费花了200多万,如果这些问题不是事实,黄骅市公安局为什么要不顾事实真相,违法立案办案?

  我恳请有关领导,能够秉公执法,严惩违法犯罪,查清案件真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把这些极个别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公安队伍,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黄骅市做法事。

  谢谢

  控告人:沈晓宁

标签: 黄骅市做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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