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林西县法院枉法办案,投诉无门,哪里能管管啊!!:赤峰市超度法事
控告材料
我叫赵淑艳,女,现年60岁,蒙古族,系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退休公职人员赤峰市超度法事。我写信向领导控告林西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我的案件过程中,与被协助执行义务人串通一气,枉法办案,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违法犯罪事实,要求上级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纠正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关于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11月份,巴林左旗开发商刘铁,以在林西搞开发为由,先后两次向我借款人民币31万元,当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赤峰市超度法事。2007年5月20日,刘铁与我结算了部分利息后,重新出据了借据并约定3日内偿还,不料到期后,刘铁以种种理由拖延,据不还款。
2006年,刘铁因与他人合伙开发,被张吉生、肖广龙、王春兰、(以上三人均为林西县林西镇居民)三人作为原告以合伙清算纠纷起诉到林西县人民法院,经审判长张春玉、审判员盖钦、江春华组成合议庭审理,林西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2日以(2006)林民初字12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赤峰市超度法事。该调解书确认张吉生、肖广龙、王春兰三人应以现金形式支付被告刘铁135万,其中投资款35万元,补偿款60万元。当我得知此事后,于2007年7月23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对刘铁持有的135万元其中的34万元进行了财产保全。林西县人民法院法官赵军以(2007)林民初字833-1号民事裁定书下达给张吉生、肖广龙、王春兰三人,要求停止支付以上保全款34万元。
2007年 我以刘铁为被告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借贷纠纷诉讼,此案经林西县法院审判长盖钦、审判员王振刚,江春华组织合议庭审理,于2007年8月28日以(2007)林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铁给付我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合计341137元赤峰市超度法事。判决书生效后,我立即向林西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张吉生、肖广龙、王春兰三人经调解书确认的所欠刘铁的34万元债务。
我申请执行在林西县法院执行局立案后,由执行法官刘爱民办理赤峰市超度法事。我不知为什么,在执行标的已经保全,被执行财产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如此明晰的情况下,执行我的案子竟是那么艰难。林西法院执行局2007年9月份受理我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 年 仅仅执行回10万元,另有24万余元至今未予以执行,承办法官刘爱民于2015年7月18日以自己所写的一份办案说明,将本案结案。
二、林西县法院在办理本案中的违法事实
1、 无故拖延执行时间赤峰市超度法事。林西县法院执行局受理我的执行申请至今已长达八年时间,这八年的时间里,我不知道打了多少次电话,去法院找有关领导,办案人多少次,可都没有解决问题。
2、 办案人员与被执行义务人串通一气,徇私枉法,侵吞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赤峰市超度法事。被执行义务人所欠被执行人财产,已经有林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定,明确用现金支付刘铁135万元。我请求法院查封的仅仅是34万元。法院调解书已经判定的事实,难道是可以在刘铁死后口无对证的情况下,随意的推翻吗?被执行义务人“细算账后,才能确定给付刘铁多少钱”的荒唐理由,法官凭什么相信?如果真是通过细算账才能明确给付刘铁钱款数额,为什么在调解书中非常明确的体现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刘铁135万元?林西县法院执行局如此办案,不是在徇私枉法又是什么?
3、 林西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刘爱民涉嫌渎职赤峰市超度法事。林西县法院以查封令查封了被协助执行义务人张吉生等三人给付款人民币135万元的34万元。本案申请执行有可执行财产,可林西县法院却迟迟不予以强制执行。期间,刘铁死亡,被协助执行人乘机拒付,致使我财产损失24万余元,其严重的不作为已经涉嫌渎职,构成犯罪。我要求依法追究以上人员的刑事责任。
4、 不依法办案,视本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如废纸赤峰市超度法事。本案涉及的三个法律文书,都是林西县法院作出的生效文书,互相关联,有即判力和执行力。林西县法院执行局凭什么可以视为无效,任意曲解,又有什么理由不予执行,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呢?
5、 林西县法院各级领导对我多次反映投诉,互相推诿,置之不理,对本院执行局及执行工作人员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事实,不追究,不过问,严重的官僚作凤赤峰市超度法事。
3、 赤峰市超度法事我的意见和要求
1、 强烈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纪律、行政、法律责任,就本案长期不决给我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赔礼道歉赤峰市超度法事。
2、 强烈要求向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侵占罪移交被协助执行义务人张吉生等三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追究以上三人的法律责任赤峰市超度法事。
3、 尽快追回我的执行款人民币24万元赤峰市超度法事。
控告人:赵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