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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这6个地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看看有你家吗?:滕州市做法事

作者:道教符咒法事法术网发布时间:2022-12-27分类:法事浏览:131


导读: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滕征补公告〔2022〕6号南沙河镇前仓沟村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南沙河镇前仓沟村集体土地滕州市做法事。...

滕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滕征补公告〔2022〕6号

南沙河镇前仓沟村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南沙河镇前仓沟村集体土地滕州市做法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南沙河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南沙河镇前仓沟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滕州市做法事。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南沙河镇前仓沟村土地,位于南沙河镇龙泉路以东,康隆路以南,总面积5.745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1公顷(水浇地0.0031公顷)建设用地5.7425公顷滕州市做法事。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滕州市做法事。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四、安置意见

经与前仓沟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滕州市做法事。

(一)货币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前仓沟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72.3680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前仓沟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南沙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滕州市做法事。

展开全文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滕州市做法事。

六、其滕州市做法事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滕州市做法事。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滕州市做法事。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滕州市做法事。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南沙河镇南岗村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南沙河镇南岗村集体土地滕州市做法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南沙河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南沙河镇南岗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滕州市做法事。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南沙河镇南岗村土地,位于南沙河镇龙泉路以东,康隆路以南,总面积2.897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71公顷(水浇地0.0071公顷)建设用地2.8906公顷滕州市做法事。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滕州市做法事。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四、安置意见

经与南岗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滕州市做法事。

(一)货币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南岗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86.9310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南岗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南沙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滕州市做法事。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滕州市做法事。

六、其滕州市做法事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滕州市做法事。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滕州市做法事。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滕州市做法事。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官桥镇东公桥村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官桥镇东公桥村集体土地滕州市做法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官桥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官桥镇东公桥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滕州市做法事。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官桥镇东公桥村土地,位于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内,总面3.1719公顷,其中:农用地3.1719公顷(水浇地1.7618公顷、果园0.0074公顷、乔木林地0.8489公顷、其他林地0.4949公顷、农村道路0.0589公顷)滕州市做法事。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滕州市做法事。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东公桥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滕州市做法事。

(一)货币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公桥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95.1570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东公桥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官桥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滕州市做法事。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滕州市做法事。

六、其滕州市做法事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滕州市做法事。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滕州市做法事。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滕州市做法事。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官桥镇大韩村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官桥镇大韩村集体土地滕州市做法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官桥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官桥镇大韩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滕州市做法事。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官桥镇大韩村土地,位于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内,总面积3.5146公顷,其中:农用地3.5146公顷(水浇地0.1900公顷、果园2.4637公顷、乔木林地0.0165公顷、其他林地0.8159公顷、农村道路0.0285公顷)滕州市做法事。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滕州市做法事。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6.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四、安置意见

经与大韩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滕州市做法事。

(一)货币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大韩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按照15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79.0785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大韩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官桥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滕州市做法事。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滕州市做法事。

六、其滕州市做法事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滕州市做法事。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滕州市做法事。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滕州市做法事。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官桥镇中韩村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官桥镇中韩村集体土地滕州市做法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官桥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官桥镇中韩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滕州市做法事。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官桥镇中韩村土地,位于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内,总面积42.4768公顷,其中:农用地35.2842公顷(水浇地16.6246公顷、果园13.9898公顷、乔木林地0.0267公顷、其他林地3.7216公顷、其他草地0.1910、农村道路0.3174公顷、坑塘水面0.1240公顷、设施农用地0.2891公顷、),建设用地7.1534公顷,未利用地0.0392公顷滕州市做法事。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滕州市做法事。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中韩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滕州市做法事。

(一)货币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中韩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274.3040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中韩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官桥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滕州市做法事。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滕州市做法事。

六、其滕州市做法事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滕州市做法事。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滕州市做法事。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滕州市做法事。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官桥镇北韩村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滕州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拟征收官桥镇北韩村集体土地滕州市做法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官桥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官桥镇北韩村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滕州市做法事。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3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官桥镇北韩村土地,位于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内,总面积37.6943公顷,其中:农用地24.9580公顷(水浇地2.6572公顷、果园19.2586公顷、乔木林地1.0460公顷、其他林地1.3647公顷、其他草地0.0710公顷、农村道路0.5605公顷),建设用地12.7363公顷滕州市做法事。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滕州市做法事。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滕州市做法事。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北韩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滕州市做法事。

(一)货币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北韩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滕州市做法事。征收土地按照20000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1130.8290万元。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北韩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官桥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滕州市做法事。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滕州市做法事。

六、其滕州市做法事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滕州市做法事。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滕州市做法事。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滕州市做法事。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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