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赣州市瑞金市武阳镇政府工作人员邹彦勋曾春等人涉嫌严重违法:瑞金市做法事
作者:道教符咒法事法术网发布时间:2022-12-26分类:法事浏览:118
一、基本事实
2014年3月24日十一时许,江西省瑞金市武阳镇林管站站长曾春带领该站工作人员谢星飞和叶东华至武阳镇粟田村,发现粟田村居民袁腾芳的三轮车装载了树木10棵左右,林管站曾春站长等人在未穿制服,未佩戴工作证,也未向当事人说明身份的情况下,二话不说便拦住当事人袁腾芳的去路,限制当事人袁腾芳的人身自由,并试图抢夺当事人袁腾芳的三轮车及车上的树木瑞金市做法事。在抢夺三轮车及树木的过程中,当事人袁腾芳试图阻止以上三名林管站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可被以上三名林管站工作人员按倒在地,勒住脖子,肆意殴打。当事人袁腾芳辩称,其车上的树木全部都来自于其自己的自留山,其中一部分是当事人自己砍的,另有一部分是当事人在山上捡的别人不要的废木材。可林管站工作人员不仅不听当事人的辩解,反而加重对当事人袁腾芳的殴打力度。直至上午十二时许,殴打行为才结束。在以上三名林管站工作人员的集体群殴下,当事人袁腾芳被打的脸青鼻肿,满脸是血(有照片为证)。
当天下午两点多(距离打人结束已近两个小时),当事人袁腾芳因被打成严重受伤、失血过多,被送至武阳镇卫生所瑞金市做法事。武阳镇卫生所医务人员看到当事人袁腾芳伤势太过严重,不敢医治,建议将当事人袁腾芳转移到瑞金市人民医院医治。当天下午三点多(距离打人结束已近三个小时),当事人袁腾芳被送至瑞金市人民医院,此时当事人袁腾芳的伤口还在流着生血。然而,自其进入瑞金市人民医院直至当晚十点,在此近七个小时内,在医院现场的武阳镇政府分管林业的副镇长邹彦勋及以上三名林管站工作人员从未安排任何医生给当事人袁腾芳治疗,只是一味地推脱说自己身上没有钱,不能给当事人袁腾芳办理治疗手续。当事人袁腾芳深感伤口疼痛难忍,坚持要求治疗,可在场的武阳镇政府分管林业的副镇长邹彦勋及以上三名林管站工作人员利用各种威逼、利诱、哄骗手段,竭力阻止当事人袁腾芳在瑞金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劝说当事人袁腾芳尽快离开瑞金市人民医院。武阳镇党委书记梁远征等多位武阳镇政府领导也曾多次打电话给在场的武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催促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快把当事人袁腾芳带离瑞金市人民医院。在场的武阳镇政府分管林业的副镇长邹彦勋及以上三名林管站工作人员还向当事人袁腾芳及其家属暗示:以后他们还是林业执法人员,大家还会见面,袁腾芳是农村人,砍点树是经常的事,要是得罪了这些林业执法人员,以后的日子就不好过;如果现在配合镇政府工作人员离开瑞金市人民医院将免于处罚;还骗当事人袁腾芳说现在是春耕农忙时期,住在瑞金市人民医院没什么好的,还是早点回家干活好,或者到武阳卫生所也可以。在武阳镇政府众多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威逼、利诱、哄骗下,在当事人袁腾芳难以忍受伤口疼痛又得不到任何治疗的情况下,当事人袁腾芳被迫于当天晚上十点多离开瑞金市人民医院。
当天晚上十二点左右,当事人袁腾芳被迫离开瑞金市人民医院后,被送到武阳镇卫生所接受治疗,此时离当事人被打结束已经超过十二个小时瑞金市做法事。
到武阳镇卫生所之后,当事人袁腾芳曾多次向武阳镇政府相关领导反映自己浑身是痛,要求到瑞金市人民医院再做检查瑞金市做法事。可是林管站曾春站长等人回复说:“要去哪里检查都随便你,那是你自己的事;当然,钱也是你自己去出,没有人会给你出钱!”
直至现在(2014年3月26日晚),当事人袁腾芳鼻子因受伤已缝了三针瑞金市做法事。因当事人袁腾芳没有足够的钱来治疗,现在依然趟在武阳镇卫生所,还没有到瑞金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
二、当事人袁腾芳砍树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瑞金市做法事。”当事人袁腾芳系粟田村村民,属于农村居民,其有权利在其自留地砍伐零星林木。
三、武阳镇政府工作人员严重违法的法律依据
1.林管站三名工作人员肆意殴打当事人袁腾芳,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瑞金市做法事。
2.在瑞金市人民医院故意阻止当事人袁腾芳接受治疗,恶意延长治疗时间,最终强行把当事人袁腾芳带离医院的武阳镇政府分管林业的副镇长邹彦勋及以上三名林管站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不作为故意伤害及不作为故意杀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犯故意伤害及故意杀人罪瑞金市做法事。当事人袁腾芳在瑞金市人民医院期间,曾打电话要求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当事人袁腾芳强行带离医院的武阳镇政府领导梁远征等人涉嫌不作为故意伤害及不作为故意杀人共犯,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犯故意伤害及故意杀人罪。
3.林管站三名工作人员不穿制服、不佩戴工作证、不向当事人说明身份,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瑞金市做法事。
4.林管站三名工作人员在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扣押当事人袁腾芳的木材及三轮车瑞金市做法事。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之规定。
5.林管站三名工作人员在未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情况下,扣押当事人袁腾芳的木材及三轮车瑞金市做法事。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6.林管站三名工作人员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限制当事人袁腾芳的人身自由,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瑞金市做法事。
四、武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瑞金市做法事。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瑞金市做法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瑞金市做法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瑞金市做法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在全国人民正积极传递实现中国梦的正能量的今天瑞金市做法事,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的如火如荼的今天,江西省瑞金市武阳镇政府工作人员竟公然肆意殴打群众,竟以各种理由阻止被打者接受治疗,如此丧尽天良,天理何在?王法何在?瑞金市政府系统有如此卑劣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能汇聚民心,如何能实现苏区率先发展,又如何对得起高层领导对瑞金的关心和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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