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副市长一句不法指示 吓坏了公安局不敢依法立案 (2013.4.11日,我作为报案人,依据《刑法》第276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1.23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向威海市高区公安分局进行了书面报案, 其间发生了很多不该发生的不法事实! 5.10日,在我的强烈依法要求下,该局被迫对我的报案以“经我局审查认为(办案不能“认为”认为不是证据)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威海市超度法事。我向该局举证的七份证据和八份材料恰恰铁证了被报案人犯罪事实成立!我该怎么办呢?!

  请求详阅威海市超度法事我下面的报案事实和审看证据照片:

  报 案

  报案人:周乘建(下称我)男,57岁,小学文化,农民,威海经区崮山镇北虎口村人,住址同威海市超度法事。

  被报案人(下称福田公司):威海市福田建筑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苗延政,经理,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西钦村威海市超度法事。

  第三人:威海市分管城建副市长,房德阳威海市超度法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1.23日开始施行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我为17年】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我为156764元】的触犯此刑)威海市超度法事,第六条和第九条之规定,我报案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我95、96、97在福田公司打工三年(实际四年半)威海市超度法事,血汗挣的147764元(加我为公司垫付的九千元押金为156764元)工钱全被非法无故克扣!现仅举两例实证(附证据两份):一是93.1.13日,我为公司买摩托车代垫押金九千元,至今的20年福田公司仍拒绝偿还,光利息损失即达1.6万元!二是96、97我黑白加班没死没活的为公司干了两年,年底大账一算,我不仅分文没挣,还要倒吐给公司23840.39元!经查,是福田公司背着我在我干活的决算书上滥加费用和提留!自96.1月开始讨工钱至今的17年(!!)中,面对我为维权拟写的约14万字的书面材料和举证的近百份涉案证据,下至高区建委与威海市清欠办公室,上至中央七部委共五级37个职能部门,都确认和承认了我案为错案并支持了我讨要工钱的正当请求(包括市、区两级法院),可只因我04年开始信访和上访过程中反映了当任的威海市建委主任,现任的分管城建副市长房德阳只给我34%工钱(另66%被建委下属的清欠办第二次克扣!);两年拒绝纠错、结案和接访我;支使其秘书殴打并致伤我60多岁代理人的事实,遭房副市长至今九年不止的打击报复!因其下令“不给(我)解决”的指示和批示,致上述这些部门都不敢为我依法结案!这有上下五级10多个部门及其众多接访我的领导为证(附证据一份)!其中,08.11月,高区建委一接访我的官员(请允许隐名)曾当着我和代理人的面蛮横地警告说“告诉你,你的案子国务院华建敏秘书长的批示都转到威海来了,可没用,市政府领导早说了,不给解决”!房副市长无根无据“不给解决”的指示与司法解释第四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完全背离和颠倒!这就是我把房副市长列为第三人的根本原因和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如在刑事立案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之规定,我于2009.2依法依据依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计算的赔偿金额为11.7万元(折中低标准计算的结果),外加自此至今的四年利息(本金156764元年利率8%4年=50240元),共计应依法赔偿我损失16.7万元(加上货币贬值因素损失成倍)威海市超度法事。

  涉案的完整卷宗,包括90余份涉案证据由威海市检察院控申处存档,需要时,请调用威海市超度法事。

  请求对我的报案依法立案、调查、公诉和审判威海市超度法事。

  此 致

  山东威海市高区公安分局

  威海报案人:周乘建 电话:15763155225

  2013.4.11报案 6.26日网上发表

  附:涉案证据 七 份 九 张 书面材料 十 份 二十三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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