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墙案——在大庆市城管局始末:大庆市超度法事
2010年9月4日,202室开始对室内进行装修即:拆墙,我父母听到后去楼下劝阻未果,无奈找来了文华物业的杨经理,杨经理说:“你先别拆了,找到有关规定再拆吧”,我妈说:"有关规定哪条写可以拆承重墙,那你给我出个证明说可以拆"大庆市超度法事。杨经理说那谁能给你出啊!杨经理走后,202室继续拆墙,而且用大气锺开始蛮干,动静那大的在楼上都呆不了。我爸拨打市城管监察热线,被告知双休日没有人出现场,接线员态度非常恶劣,不知是什么原因。等周一物业报到城管监察时,墙早已拆完了,用木头顶着呢,当墙使,那墙是纸糊的吗,能用梁顶着,用墙做什么!周三城管局来人了,勘查了现场,李队长表示震惊,怎么能这么拆呢!同时也表示了对我家的同情,并在两日后对202室下达了停工通知,可很快事情就逆转了,劝说我父母不要再追究此事,因为他们跟被处罚人是一个单位的。我父母不服去信访要个说法。不日后,监察大队李队长说他们已经结案,结论是202室没有违法作为,还出具了一份意见书,加盖了监察大队四支队的印章。胆子够大吧!我父母想不通啊,又找到了市城管局李局长,李局长态度很明确,一定要恢复,并亲自手书给管监察的姜副局长,责令其办理。以前的案子不算了,重新立案调查,因为是城管职,单位领导找到202室夫妻俩谈话,说出人出物,只要把墙恢复起来,什么都不用202室管。然202室不同意,谁的面子也不给,依然我行我素。事有蹊跷,在接到报案开始一个多月后,不明理由把此事转给了市城乡建设局。就此市城管局扔掉了一城烫手的山芋。我父母家楼后是81楼,还是顶层也跟此事如出一辙,市城管局第三天就让其恢复了,且罚款3000元,因为举报人是当时在任的李局长的老朋友。我都无语了。悲愤。。。。多谢关注,待续………………
2010年9月4日202室拆墙,眼睁睁的看着楼下把墙完了,物业杨经理没有再来过,打电话给他,他说周一书面上报到市城管局,说物业公司没有权力管理,拆墙是个人行为大庆市超度法事。也许物业有些许无奈,可上报时却隐报了那两道建筑主体墙(202室业主后来在萨区法院想和解的时候说,是杨经理让他拆的,不知道是不是有事实)这三面墙分别为:一面承重墙高2.75米、长2.5米,另两面建筑主体墙为:0.9米和3.3米长,这三面墙与六处支撑点相连,原则上比承重墙还重要,此楼砖混结构,二楼拆除三面墙体,三、四、五楼共九面墙失去了重要支撑,这是省里有关部门来做鉴定的时候说的,心里更增添了些许恐慌。
2010年9月日,大庆市城管局所属——大庆市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的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取证拍照,并且以口头形式告知202室停止施工,必须恢复大庆市超度法事。那房子被拆的都不是残垣断壁可以形容的,跟地震后的危房似的,用大木头顶着。可是我于2010年10月8日与执法支队李队长联系时,他说已结案。在我的要求下给了我一份信息反馈,其内容为:关于群众举报新村851202室进行室内拆改案件,我单位一中队于2010年9月4日对此处进行现场检查,现业主已出具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庆市东风新村851202户厨房间隔墙拆除后工程安全性鉴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鉴定结果符合要求,我单位认定业主不存在违法事实,就此结案。想请问一下这些执法人员,是持证上岗的吗,这执法证哪里发的,培训了你们这样一帮妄法之徒。《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你们还真国法不外乎人情啊,“团结”意识真强,顶着国徽庇佑违法者,给202室撑起一片蓝天。受损害者这边却是一片阴霾,精彩!去取意见反馈时,(那个女科员那态度,跟她有仇似的,你们同事拆墙,我们还欠你的是不是,这工作作风,服了)。202室提供给城管局的那份鉴定后来我请规划设计院的朋友看过,专业人士提出:此鉴定无本楼图纸及荷载重量的计算公式和结果。我对城管局作出的如此不负责任的决定表示愤慨。新村811501室装修,擅自拆除室内建筑主体,市城管局罚了款还恢复了墙,202室拆墙成了无违法行为了!什么情况。。。。。。
2010年10月18日通过上访市人大、信访办进行督办,市城管局李局长明确指示:哪的鉴定也不好使,违法必须纠正,必须予以恢复大庆市超度法事。然蹊跷的事发生了,2010年10月26日以,不属于城管局管辖权限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