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2022年1月12日忻州市蓝苑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押运员王小青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押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我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法事超度。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20000元 处罚依据: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标签: 法事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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